一、新生嬰兒,指在三歲以內(nèi)出生的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戶口登記
新生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應在出生后的30日內(nèi),申報出生登記。新生嬰兒出生登記落戶可選擇隨父或隨母落戶。夫妻雙方都是現(xiàn)役軍人,落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部隊所在地的公共戶。夫妻雙方都是高校集體戶的學生,落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
(一)國內(nèi)出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嬰兒出生后30天內(nèi),其父母應當向其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嬰兒父母共同書面申請;
(2)《出生醫(yī)學證明》;
(3)嬰兒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非婚生育的人員,申請隨母登記常住戶口的。
應當由其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母親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監(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捺印);
(2)非婚生育陳述情況說明;
(3)《出生醫(yī)學證明》;
(4)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非婚生育的人員,申請隨父登記常住戶口的,應當由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其父親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監(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捺印);
(2)非婚生育陳述情況說明;
(3)《出生醫(yī)學證明》;
(4)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書;
(5)父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港澳臺出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其在香港、澳門、臺灣出生的子女,在港、澳、臺地區(qū)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并要求回境登記常住戶口的,可由其父母向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中國公民一方或雙方父母的書面申請,陳述情況說明;
(2)出生證明;
(3)中國公民一方或雙方父母的居民戶口簿;
(4)父母的護照或前往港、澳、臺地區(qū)的通行證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證明材料;
(5)結婚證。
(三)國外出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國家頒發(fā)的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并持用中國有關出入境證件入境,且我國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國內(nèi)定居的,可以由中國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陳述情況說明;
(2)本人及我國公民一方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等出境入境證件;
(3)本人(未滿18周歲的由其監(jiān)護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棄外國國籍或者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書面材料;
(4)在國外申領的出生證明原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件或者具有資質(zhì)機構出具的翻譯件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具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本人出生在國外,父母雙方均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回國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登記地申報常住戶口登記。申報常住戶口登記的,需要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在國外申領的出生證明原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件或者具有資質(zhì)機構出具的翻譯件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具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本人及父母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等出境入境證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國家頒發(fā)的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并持用其他國家證件入境,經(jīng)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具有中國國籍的,可以由中國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陳述情況說明;
(2)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具有中國國籍的證明;
(3)本人(未滿18周歲的由其監(jiān)護人)申明放棄外國國籍的書面材料;
(4)在國外申領的出生證明原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件或者具有資質(zhì)機構出具的翻譯件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具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四)非婚生落戶,需提交以下材料:
非婚生育的人員,申請隨母登記常住戶口的。
應當由其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母親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監(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捺印);
(2)非婚生育陳述情況說明;
(3)《出生醫(yī)學證明》;
(4)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非婚生育的人員,申請隨父登記常住戶口的,應當由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其父親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監(jiān)護人的書面申請(捺印);
(2)非婚生育陳述情況說明;
(3)《出生醫(yī)學證明》;
(4)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書;
(5)父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超過三歲小于十六歲出生少年兒童(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按補錄往年出生落戶審批辦理。
(五)辦理流程:
⑴派出所戶政窗口當場辦結(0-6周歲(不含));⑵派出所戶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領導、縣(市、區(qū))公安局審核,州公安局領導審批(6周歲以上的人員)。
(六)辦理時限:
1.派出所戶政窗口當場辦結權限的,預審核時限為2個工作日;
2.派出所戶政窗口受理審核,所長審批辦結的,預審核時限為4個工作日;
3.派出所戶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領導審核、縣(市、區(qū))
公安局審批辦結的,預審核時限為6個工作日;
4.派出所戶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領導、縣(市、區(qū))公安局審核,州(市)公安局審批辦結的,預審核時限為10個工作日。
預審核通過后,群眾到窗口提交材料核驗無誤的,應當當場辦結。
戶政窗口民警受理戶口登記事項后,需要社區(qū)(駐村)民警調(diào)查核實的,調(diào)查核實期不計入審批辦結時限。調(diào)查核實期為3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特殊的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